2月28日上午11时,抚顺县首例涉疫情防控案件,经抚顺县检察院公诉, 被告人王志博等三人以妨害公务罪被当庭宣判,其中王志博、王晨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,王春顺被判处拘役三个月。该案是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发生以来,抚顺县检察院办理的首例涉疫情案件,也是抚顺县检察院、法院、看守所、律师联手审理的首例远程庭审案件。
庭审中,检察机关指控:2020年2月11日14时,被告人王志博等三人未戴口罩,驾驶新疆外地号牌吉普车到抚顺县上马镇台沟村购买物品,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,台沟村村干部在村口设卡处要求不让王志博等人进村,王志博因此事不满,便辱骂村干部和前来阻止的村民,并与村民发生争执和撕扯。此时,县公安局交警巡逻至此上前制止,王志博等三人不听劝阻并谩骂交警。上马镇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迅速赶来,口头传唤王志博等人到派出所接受调查,王志博拒不配合。后在强制传唤过程中,被告人王晨上前撕扯民警警服并用脚踢踹民警,被告人王春顺边用手机录像边扯拽民警胳膊阻止民警控制王晨,导致一交警手指被咬伤,一民警颈部损伤。
检察院起诉认定:被告人王志博、王晨、王春顺等三人明知公安机关正在依法执行公务,仍使用暴力手段予以阻碍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依法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鉴于王志博等三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,自愿认罪认罚、认罪悔罪,并在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,检察机关建议法庭适用刑事速裁程序,故建议法院对王志博、王晨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;建议对王春顺判处拘役三个月。
抚顺县法院审理认为,公诉机关指控王志博、王晨、王春顺犯妨害公务罪罪名成立,量刑建议适当,遂当庭作出上述判决。三名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。(此案三名被告人均属化名)
2月28日上午11时,抚顺县首例涉疫情防控案件,经抚顺县检察院公诉, 被告人王志博等三人以妨害公务罪被当庭宣判,其中王志博、王晨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,王春顺被判处拘役三个月。该案是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发生以来,抚顺县检察院办理的首例涉疫情案件,也是抚顺县检察院、法院、看守所、律师联手审理的首例远程庭审案件。
庭审中,检察机关指控:2020年2月11日14时,被告人王志博等三人未戴口罩,驾驶新疆外地号牌吉普车到抚顺县上马镇台沟村购买物品,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,台沟村村干部在村口设卡处要求不让王志博等人进村,王志博因此事不满,便辱骂村干部和前来阻止的村民,并与村民发生争执和撕扯。此时,县公安局交警巡逻至此上前制止,王志博等三人不听劝阻并谩骂交警。上马镇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迅速赶来,口头传唤王志博等人到派出所接受调查,王志博拒不配合。后在强制传唤过程中,被告人王晨上前撕扯民警警服并用脚踢踹民警,被告人王春顺边用手机录像边扯拽民警胳膊阻止民警控制王晨,导致一交警手指被咬伤,一民警颈部损伤。
检察院起诉认定:被告人王志博、王晨、王春顺等三人明知公安机关正在依法执行公务,仍使用暴力手段予以阻碍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依法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鉴于王志博等三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,自愿认罪认罚、认罪悔罪,并在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,检察机关建议法庭适用刑事速裁程序,故建议法院对王志博、王晨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;建议对王春顺判处拘役三个月。
抚顺县法院审理认为,公诉机关指控王志博、王晨、王春顺犯妨害公务罪罪名成立,量刑建议适当,遂当庭作出上述判决。三名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。(此案三名被告人均属化名)